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500萬元,營業費用2,000萬元(含對政府捐贈10萬元、對政黨捐贈10萬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00萬元、對機關團體捐贈10萬元、文化創意活動捐贈9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由於捐贈文化創意活動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故無論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多寡,均可核實認列。若捐贈文化創意活動係1,200萬元、營業費用為2,300萬元時,則相關之捐贈限額計算如下:
按所得額10%所計算之捐贈限額320萬元,計算式為:(營業毛利4,5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不包含對政黨、機關團體、文化創意活動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之營業費用98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10/110=320萬元。該320萬元之限額與1,000萬元兩者取高者申報,故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文化創意費用認列1,000萬元,剩餘200萬元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