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前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查核簽證列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如有將欲扣除者,請注意應如期辦理申報並如期繳納稅款。又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者,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即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該局呼籲,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可於6月30日(本年度遇假日延至7月2日)前提出,不必申請延期提送,方便又安全,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多採用網路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