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因遺產稅補徵稅額3,444,938元,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法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收到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後,始至該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並於分期繳納之金額合計達1,800,000元後,以業已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為由,申請撤回強制執行,該局以其分期繳納半數稅額係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未符合規定否准其申請。
國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是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額者,國稅局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若是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則不能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