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100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國稅局近來陸續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分配股利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營利事業應按該比率計算各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不得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上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1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400萬元,公司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0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屬99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屬100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如下:【(500÷1,000)×48.15%】+【(300/1,000)×33.87%】+【(200/1,000)×20.48%】=38.33%。該公司之稅額扣抵比率為【400÷1,000=】40﹪,已超過上限38.33﹪,僅可按38.33﹪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故股東可獲配之稅額為400萬元×38.33﹪=153.32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規定比率,致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就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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