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力1次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本稅及罰鍰時,得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部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前述30萬元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依財政部68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39302號函規定,係包含本稅、罰鍰及加計利息在內,惟計算分期利息時,僅就本稅部分加計。
該局舉例說明,A君業經核定贈與稅應納本稅36萬元,罰鍰36萬元,限繳日期至101年4月10日止,A君因現金不足,可就贈與稅本稅部分先於101年4月10日前繳納,罰鍰部分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2個月,共計3年,每期需繳納2萬元,且不需加計利息,應可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呼籲,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及罰鍰在30萬元以上,如1次繳現確有困難時,請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