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章小姐問:公司股東無償替代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許多公司虧損時,經常由家族大股東無償為小股東彌補其應負擔金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即為擬制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2012/06/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