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同時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若無法證明所得額者,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30,000,000元及營業成本25,000,000元,查核時甲公司雖提示帳證,惟未能提示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其他營業成本明細表供核,進、銷、存無法勾稽,按其收入性質分別依攝影器材批發業(行業標準代號:4564-11)、未分類其他物品出租業(行業標準代號:7739-99)及視聽電子產品修理業(行業標準代號:9523-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計算營業成本為21,910,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並無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只有一處,應按其主要經濟活動(攝影器材批發),歸屬行業標準代號為4564-11。經該局依財政部65年1月26日台財稅第30506號函釋意旨以本案依甲公司所提示銷貨發票品名之記載,營業收入可明確區分為攝影器材批發、攝影器材出租及視聽電子產品修理,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了解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