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南非公司發放之股利,可依財政部頒布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南非申請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該局說明,為符合國際慣例,降低企業租稅負擔,以吸引外人投資,南非自101年4月1日起實施股利所得稅(Dividends Tax),對「股東」取得股利時扣繳15%,以取代原對「公司」於分配股利時課徵之附加稅(Secondary Tax on Companies)。依「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之規定,我國居住者取得南非居住者公司給付之股利,如其直接持有該公司至少10%資本,且為該項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得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5%。
該局提醒,為適用該項優惠稅率,我國居住者應依南非稅務機關規定之申請程序,檢齊規定文件予給付股利之南非公司或法定中介機構(如股務代理人)等扣繳義務人俾憑辦理;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南非之扣繳義務人仍按一般稅率15%扣繳,惟得於3年內檢齊規定文件,向該扣繳義務人申請退稅。
該局呼籲,我國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已與23個國家(地區)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納稅義務人對租稅協定之適用應加以注意及了解,以維自身權益。倘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對方國家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維自身權益。有關各協定國家及協定詳細內容,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參考。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