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申報納稅者,請注意前開非營業收入係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書面審核純益率,並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則不得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合計,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總額210萬元(係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10萬元),合計1,01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0.6萬元【(800+210)×6%】,惟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6萬元【(800+210-200)×6%+200】,依法調整補稅約32萬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