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是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於保經保代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符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定保險業之範圍,所以財政部於101年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核釋是類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如依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那麼保經保代公司如於101年1月1日以後,銷售其於100年12月31日前購入之固定資產,是否可免徵營業稅?以及該進、銷貨如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時,應如何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意旨,係因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如在出售時課稅,則形成重複課稅,所以免稅;至於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因已扣抵銷項稅額,於轉售時自應課稅。所以依上述意旨,保經保代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仍屬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轉售購進固定資產時,如已扣抵進項稅額,自應課徵營業稅。
為解決上揭營業稅徵免及其進、銷貨退出(回)或折讓處理疑義,財政部於101年5月14日發布令釋,明確核釋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如經查明該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於銷售時免徵營業稅。
另保經保代公司100年12月31日前之進、銷貨,於101年1月1日起發生屬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於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生屬進項退出或折讓情事,營業人應於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
國稅局呼籲,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固定資產者,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