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規定,凡公教軍警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如於年度中發生變動者,亦應依該辦法規定通知扣繳義務人變更之。
該局同時提醒:薪資受領人需填列免稅額申報表才可依薪資所得扣繳數額表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或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依前揭辦法第5條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惟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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