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前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據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甲慈善團體97年度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惟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該局依課稅歸戶清單資料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225萬餘元,並依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15萬餘元,甲慈善團體雖補具97年度餘絀數為0之結算申報書申請復查,惟未能提示帳證資料供核,致其主張餘絀數為0元,無從審酌,維持應補稅額。
該局呼籲,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