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請營利事業於101年9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遇例假日則順延)申報期間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另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1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營利事業按其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八、營利事業按其100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101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法如期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致被稽徵機關依法開單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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