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自行申報該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為瞭解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之經營狀況,該局每年分上、下半年度將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函寄給業者,業者除應配合該項作業詳實填報收入狀況並如期回復外,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已依法設帳並記載者,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金額申報,並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另未依法設帳或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金額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所得額,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送罰,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已於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填報收入及勾選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而得予免責。
該局又表示,轄區某補習班陳姓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已填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且經勾選「未設帳,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即完成該筆所得之申報,嗣經國稅局核定其有源自該補習班之其他所得350,000元,乃遭國稅局補稅及處以罰鍰。陳君不服,遞經復查及訴願均遭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至於國稅局要求補習班等業者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表,僅係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所以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其經營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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