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如與設立時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請確實儘速辦理變更登記,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全部或一部的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即可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然此種稅捐核定方式,可能因營利事業所選用的行業代號錯誤,誤用較高的營業淨利率,而損及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在查核轄內某營造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該營造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查核,該局於是依該公司原登記行業別「道路工程業」(行業代號4210-00)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營業淨利。
不過在復查階段,該局發現,該公司統一發票開立的產品名稱是「新建辦公室」與原先登記的營業項目道路工程差異頗大,經逐筆查證結果,確認該公司當年度實際經營業務是房屋興建,屬「房屋建築營建業」,而不是當初設立時所登記的「承包道路工程」,該公司雖未主張行業代號適用錯誤,不過基於愛心辦稅精神,仍重新按「房屋建築營建業」(行業標準代號4100-13)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計算營業淨利,並輔導該公司辦理行業代號變更登記,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如與登記營業項目不同時,必須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項目(行業代號)登記,或及時於國稅局查帳時提示銷貨發票等相關證明資料,以便適用正確的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或淨利率計算所得課稅,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7-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