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原得適用減輕處罰規定之自動申報截止期限為次年1月31日,財政部今日修正如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該自動申報截止期限將延長至2月5日。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業就違反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處罰之案件訂定減輕處罰規定,包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及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如扣繳義務人已於次年1月31日以前自動申報者,得減輕罰鍰1/2。配合今(101)年1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92條,倘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居住者之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將由1月31日延長至2月5日,爰修正上開有關扣繳義務人未於10日內申報非居住者之扣繳憑單,得適用減輕處罰規定之自動申報期限一併配合延長至2月5日。
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去(100)年8月1日代扣非居住者之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8月10日以前申報扣繳憑單,如於今年1月31日以前自動申報,其裁罰金額將由原按應扣繳稅額處10%罰鍰,減輕為按應扣繳稅額處5%罰鍰;另由於今年1月適逢春節假期,連續國定假日達3日以上,扣繳義務人如未及於1月底前自動申報,惟於2月6日(2月5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予以展延)以前已辦理申報者,依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規定,亦得減輕處罰按應扣繳稅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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