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月通過證所稅案,財政部預計10月研議完成證所稅施行細則;至於大戶若藉「假外資」或「人頭戶」逃漏稅,最重可處3倍罰鍰。
證所稅自民國102年起實施,施行前2年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設算所得制落日,改成核實課稅制單軌課稅;設算所得採取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則是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證所稅施行細則出爐後,財政部將自11月起訓練券商、國稅局。「人頭戶、假外資」若經查獲,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捐機關可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對於持股成本若無法核實認定者,張盛和表示,以「加權平均法」計算,亦即全年買進股數乘以買進價格,再除以總股數計算;至於未上市櫃股票,券商都有推算淨值的方式,他認為「成本認定並不困難」。
外傳「無法認定取得成本」的股票,考慮依成交價的20%做為成本認列,張盛和指出,「目前沒有這種考量」。
至於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如何認定成本?張盛和表示,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民國102年後的IPO才會課稅。
【2012/08/0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