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得,A公司所有不動產抵押物,經地方法院於95年間強制執行公開拍賣,其土地部分拍定金額免徵營業稅,另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計2仟2佰餘萬元,業經補徵營業稅在案。至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A公司係以房屋投資買賣為業,土地部分之拍定金額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2仟2佰餘萬元應列為其95年度營業收入,惟A公司未併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所得額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需了解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相關之成本、費用是否列報,經請A公司說明,惟A公司未提示資料,亦不願承諾違章事實,該局逕依漏報營業收入2仟2佰餘萬元並按毛利率38%核算匿報所得額8佰4拾餘萬元,漏稅額2佰餘萬元,及處1倍罰鍰2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房屋部分之拍定價格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