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3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係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如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某年度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貳億餘元,該局以其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免稅所得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依財政部92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令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計算要點)第14點第4款規定,並未明文委託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情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前開判決意旨略以,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以突破我國產業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即鼓勵產業加速升級,以加速經濟發展,因此鼓勵產製產品必須自製方能促進該產業升級,至於委託加工部分,如超過一定比率,自與上開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不符,故因此解釋上開「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就「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計算委外加工比率時,自應受同點第1 款「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始能達成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發展(利用租稅優惠方式給予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立法宗旨;因此該公司主張本件適用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款時,並無「委外加工比率30% 之限制」云云,本不足採。該局主張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8 款第3 目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僅係考量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服務業之行業特殊性,另訂計算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及分母項目,以利該產業運用,故仍有委外加工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等語,核屬有據。
該局籲請適用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委託設計勞務成本占總設計勞務成本之比率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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