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為貼補家用,自己想要創業,惟因屬小本經營,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需要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又營業人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故提醒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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