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提醒已辦理申報但未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納稅義務人儘早至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自行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即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未自行辦理申報,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應補徵之稅額時,除發單補徵外,還會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獲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配偶乙君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核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發單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00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早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