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鑒於農事作業方式改變,農事作業逐漸以機械取代,農耕用之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12月15日77農糧字第7156849號函復略以,農家之割草機型式絕大多數為背負式少有手推式,因此,背負式割草機應可認定為農耕用機器設備,該部爰於78年1月13日以台財稅第781135550號函規定,背負式割草機免徵營業稅,其他型式割草機則應課徵營業稅。惟隨農機技術進步,農事作業方式改變,除背負式割草機外,自走式、乘坐式等割草機亦已廣泛應用在農業生產,該部爰檢討上開函釋。
財政部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國內農機廠商產製農用割草機,包括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主要用途為田間除草管理用,該等割草機目前已廣泛應用在農業生產上,農耕用割草機符合該會訂頒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所稱之「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該部乃核認農耕用背負式、自走式及乘坐式割草機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農耕用之機器設備,應免徵營業稅,並同時廢止該部78年1月13日台財稅第781135550號函,以落實政府照顧農民生活、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