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卻未依規定列單及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或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以上皆不符合執行業務成本費用認列規定。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執行業務者如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該局另指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免扣繳稅款,惟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將填發之免扣繳憑單交付受贈單位。(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該局並籲請執行業務者,如未依規定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但欲申報捐贈費用,可自動補報,所涉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之罰鍰,可減半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煖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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