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線上資料庫」目前已成為學校、機關及團體從事教學及研究之重要工具之一,財政部101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已就經營線上資料庫之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境內使用者收取之報酬,核釋其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原則。
該局指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我國境內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營業行為全部在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如非全部在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在我國境內進行始可完成,或在我國境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該局舉例說明,經營線上資料庫為業之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甲大學簽訂線上資料庫使用契約,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全部在國外進行及完成,甲大學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A公司向甲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須扣繳20%之稅款;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在國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B公司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甲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甲大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繳稅款,惟A公司得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營業利潤。
南區國稅局呼籲,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給付與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扣繳義務人如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繳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2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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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1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