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即所謂「權責發生制」,收入之認列不以實際取得為必要,只須滿足收入客體已實現,包括「現實取得」與「在法律上對收入請求權取得債權」即屬所得已實現,而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甲公司94年度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1,600萬元及全所得額800餘萬元,該局初查按書面審查暫行核定,嗣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完工之承包工程收入9,000餘萬元,乃分別於查核程序及復查程序函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甲公司均未依限提示,該局遂依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各承作工程完工情形,據以核定訴願人當年度營業收入為18,000餘萬元,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補徵稅額200餘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160餘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尚有應收工程款未收取,原查逕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裁處罰鍰,實有違誤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遭駁回,仍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公司承作系爭工程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該工程既已於94年度驗收完工,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 項規定,系爭工程收入業已實現而應歸屬94年度所得。至於系爭工程款是否收訖,則屬應收帳款得否收回及呆帳損失之問題,與所得實現年度之歸屬無涉。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驗收完工,依權責發生制及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應即列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因漏報收入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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