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如逾期申報決、清算,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決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決、清算申報如未依上開期限辦理者,則無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