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屬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經查獲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有不少營業人縱有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通知補稅時,這些營業人雖主張確有進貨,其中,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及交易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漏稅罰;其餘大部分營業人,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支付價款證明等),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縱證明有進貨事實,且在稽徵機關調查基準日前已就交易事項申報進貨退出及繳納營業稅,雖未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實質逃漏稅,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以漏稅罰;惟有關行為罰部分,營業人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自「直接銷售人」取得憑證,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
該局衷心提醒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取得來路不明的不合法進項憑證,否則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將予以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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