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現行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計價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之收入,非全數為技術服務報酬,其中屬權利金收入部分,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該局於審查時發現,部分申請案件,服務內容包括提供軟體授權之使用,其性質屬權利金收入,非前揭稅法規定之範圍,故否准是類收入適用前揭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權利金性質上與技術服務不同,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反觀,技術服務則需透過服務人員勞務反覆施作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一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服務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該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上開申請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納稅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