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101年度為20%)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係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給付時則不須辦理扣繳,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填報股利憑單,其股利憑單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以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取自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原由公司辦理扣繳申報而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如嗣後繼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或於年度中在我國境內設立住所並經常居住,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可檢附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公司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所得人,別忘了向投資公司申請將原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為境內居住者之股利憑單,方能扣抵稅款,節省稅賦。
(聯絡人:松山分局郭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