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經函請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公司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