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公司、機關、團體來電詢問,舉辦臨時非娛樂性活動,有銷售票券時,是否應先將票券送至國稅局申請驗印?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較時價偏低之票券,又應如何核算銷售額並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已辦營業登記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若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申報時將銷售額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申報,如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報繳營業稅;如為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其已逾查定銷售額者,按差額核計營業稅,發單補徵。未辦營業登記者,應由主辦單位提供相關銷售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算銷售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某協會於101年7月間舉辦音響大展,屬非娛樂性展覽,雖依規定免向轄內分局、稽徵所申請票券驗印,另出售之票券分別為特別券800元、一般券500元、貴賓券及10元券等4種票券,其中貴賓券及10元券銷售價格低於一般券,應將貴賓券及10元券調整為一般券價格500元核算銷售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凡舉辦臨時非娛樂性活動,票券免驗印,有對外銷售招待券、貴賓券及10元券之票券,應按銷售一般票券價格申報銷售額,其銷售額應併入當期營業稅申報,如屬未辦營業登記,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銷售額,以免經人檢舉或遭稽徵機關查獲而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