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鍰外,倘將進項憑證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者,尚須補徵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並依法分別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另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剔除虛增營業成本後計算漏稅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又營業人因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漏報未分配盈餘,應調增未分配盈餘計算漏稅額,除補徵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