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經明令,紙本電子發票上印有統一編號,即可視為是會計憑證,直接黏貼在會計傳票上,做為記帳使用。財政部強調,紙本發票已無模糊之虞,毋需影印紙本電子發票另行保存。
因應全球電子化趨勢,財政部在2年前開始推動以電子發票取代傳統紙本發票的措施,但因電子發票為無紙化憑證,過渡時期雖可由商家提供紙本電子發票,但因紙本電子發票經歷3到6個月即會出現模糊不清的情形,引發業者疑慮,擔心電子發票無法做為記帳憑證。
為消除業者疑慮,並確立電子發票記帳憑證身分,財政部已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紙本電子發票,只要載有統一編號,即可視同會計憑證。
【2012/10/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