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審核甲營業人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甲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金額365,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0,000元,經審核發現其中有5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278,395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稽徵機關均依規定審核,發現涉嫌有虛報進項或取得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冒退稅款情事者,將查核無冒退稅款後,再行核退,以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溫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