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針對不動產之短期交易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為避免殃及無辜,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以符合立法意旨。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動產之課稅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函令明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例如民眾購買合法的納骨塔位(含建物或其坐落基地之房屋、土地持分)及合法墓園的墓地(含坐落土地持分),該等殯葬設施係供存放亡者之骨灰(骸)使用,非可供居住,與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之房屋及建築用地有別,如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者,依前開函令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除符合排除課稅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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