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全球電子化趨勢,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積極推動電子發票,特推出各項簡政便民之租稅優惠措施,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該局指出,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已因達成階段性之目標將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為使有限資源更有效運用,並鼓勵使用電子發票,上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財政部最近發布令釋規定,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又鑑於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須符合更嚴謹之審核條件,且電子發票之使用有助於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為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並修正放寬營業稅減免處罰標準,亦即有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漏稅應處罰鍰之案件,倘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且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均得免予處罰。又對於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之案件,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2,000元以下或營業稅額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100元以下者,亦得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除上開租稅優惠措施外,財政部亦統一規範紙本電子發票之熱感紙材質,以利保存;並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簡化帳務處理及健全電子發票帳務處理之環境。依該辦法規定,凡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並於記帳憑證載明原始憑證字軌號碼,可免依紙本憑證規定,按憑證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另考量營利事業帳務處理方式之差異,並避免增加營利事業帳務成本之負擔,營利事業倘尚未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接收之電子發票亦得以紙本方式保管,以符合實際。
該局呼籲,透過電子發票可達到簡政便民目標,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整體競爭力,請營利事業多配合參與使用。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如有電子發票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高兆,電話:04-23051111轉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