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皆為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故營利事業若有為員工投保該等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得列為費用。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