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規定:「93年1月1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經經濟部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一、所投資之公司屬新興產業,且其所取得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以供自行使用者為限。」,亦即所投資之公司需經經濟部認定屬新興產業,始有緩課5年之規定,否則應於投資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7年度將自行研發之專利權鑑定估價後作價抵繳其負責經營之公司增資股款1.7億餘元,因經濟部未認定該公司係屬新興產業,不符合上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有關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延緩5年課稅之規定,經補徵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計7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屆滿,請民眾自行檢視於該條例施行屆滿日前曾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抵繳公司股款,該公司是否業已取具經濟部核發係屬新興產業之核准函,倘未符合規定應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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