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自101年1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退稅實施辦法規定,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上開退稅申請案件除應依據原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附申請書、委任書、申請人稅籍證明、應稅憑證等文件外,尚需提供載明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人員之護照號碼及入、出我國國境資料,惟護照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因人員調離職等情,致財政部常接獲申請人反映因未能取得該等護照影本供核而遭稽徵機關駁回,影響其退稅權益情事。財政部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乃參考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家做法,修正退稅實施辦法,將上開申請退稅案件應檢附出差人員之護照資料及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整併為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如申請人出具其簽署之說明書、差旅證明等),俾兼顧實務作業。
財政部指出,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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