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其所有供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可列報自其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不得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又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設立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帳簿文據,致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及所得標準核定者,其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亦可自所得中減除。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報請勘查認定,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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