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第09800483410號函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在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時,發現A公司於98年間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7億餘元,列為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辦理申報,惟查該公司98年底資產負債表帳列87年至97年度累積盈餘尚有57億餘元,該庫藏股交易損失7億餘元,依上開函釋規定應依序沖抵87年至97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沖抵後已無餘額,該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依規不得列為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案經調增應納稅額7千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應依前述法令規定列報,避免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秋娟;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