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開始課稅,若課稅方式是屬於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之課稅者,屬於長期持有之股票出售時,有下列兩項優惠:
(1)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2課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自上市、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4課稅。
前述持有期間計算條件不同,個人應加注意以便做有利的規劃。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課長 姓名:王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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