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2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101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相較,上漲9.84%,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
財政部表示,今(101)年8月8日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營利事業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之基本所得額均由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自102年度起實施。因此計算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時,前開金額業經修法調整,該部分之上次調整年度(即基期年度)與本次公告之調整年度(102年度)相同,其指數上漲程度為0,免予調整。
新聞稿連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