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1年11月20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今(5)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適用條件,修正如下: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該部爰擬具上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本案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及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本案於今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於明(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估計本案受益人數約41萬人,預估增加納稅義務人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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