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1年12月6日)第3326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s修正相關條文
1、明定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之未實現損益課稅原則:未實現之收益、成本、費用或損失,除所得稅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核定者外,不予認列,俟實現時認列為該年度之損益,並規定「實現」之定義。
2、規範營利事業依法變更未實現成本、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時點為實現時列支者,其前於計算所得額時已認列減除之未實現成本、費用或損失而截至變更時尚未實現之餘額,應列為變更年度之收入課稅,應納稅額得選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按年平均繳納。
3、修正資產重估價之適用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分母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
二、自104年度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權益法按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三、自10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增列得計算攤折之無形資產項目包括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其他法律規定之特許權、商譽及經財政部核定之無形資產,並定明其攤折年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所得稅法之修正,預期可達成下列效益:
一、維持租稅中立原則,使營利事業順利採行IFRSs。
二、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可防杜營利事業藉盈餘保留於免稅或低稅負國家之子公司以規避稅負,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
三、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之制度,可防杜跨國避稅,並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之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協定利益,與國際接軌。
財政部表示,該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規劃辦理後續子法之修正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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