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之租賃所得,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最近陸續接獲房東電話詢問,有關承租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因此稅負負擔增加等問題。該局表示,房屋出租房東取得之租金,屬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或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當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雅婷,電話:04-23051111轉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