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國宅售價一定比例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發放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應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國民住宅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函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社區作為公共基金,其使用及管理應以該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為主,不宜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分配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指出,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為國宅售價之提撥款及其孳息,且該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社區該管地方政府。因管理維護基金非屬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亦不宜分配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如有分配,則屬該管理委員會對各區分所有權人之贈與,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呼籲,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分配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而各區分所有權人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收入致短漏稅捐移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