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者,應經由全體繼承人同意。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者,因該銀行存款屬公同共有物之性質,其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土地法第34條之1),應得全體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處分,若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時,即無法以該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事涉所有繼承人之權益,仍宜透過溝通協調徵得同意後,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百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丁、戊5人,繼承人甲君申請以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A君之遺產稅,申請書上並有乙、丙、丁3人之同意簽署,惟戊君因對其所繼承之財產提出異議,未於申請書上簽署,因以繼承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屬處分公同共有物之性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徵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由於戊君未簽署同意書,致甲君之申請不符合處分公同共有物之規定,國稅局無法受理,甲君仍宜透過溝通協調徵得戊君同意後(即全體繼承人同意),再向國稅局申請。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