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洽詢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特別提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隨著資訊電腦化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國稅局已規劃「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業者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路徑:線上申報/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或由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路徑:網路櫃檯/線上申報)辦理線上申請,免再書面申請。上開案件經申請且由稽徵機關備查後,毋須逐年申辦。
該局呼籲,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報備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可簡化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