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如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申請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與該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財政部表示,上開98年令釋第1點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無庸於進貨時取具統一發票。惟該令釋所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對於新設立之申請人,且未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出申請者,恐滋生無法適用之疑慮,爰有進一步闡釋之必要。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者多以百貨公司、賣場等型態經營,營業已具一定規模,且相關金流、物流及憑證流均需仰賴健全之會計制度,輔以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該等營業人如屬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自得適用;惟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且能提供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資料與稽徵機關審認核可者,尚符合上開98年令釋意旨,因此核釋其得申請採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以資簡政便民。
財政部提醒,雖於結算申報前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經核准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營業人,如經查得實際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廢止其適用上開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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